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上散发广告宣传品,擅自悬挂商业广告。禁止擅自在楼道、电梯、公交站台、公厕等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杆件、树木上张贴、刻画、书写小广告。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