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安全牢固、整洁美观、内容合法,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国家、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公告期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期满,未改正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