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功能照明和景观亮化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城市照明设施技术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防止光污染和过度照明。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景观亮化中使用强力探照灯和大功率泛光灯等灯具。景观亮化设施由产权人或者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