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有效城市新建区域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管网、雨水管网不得混接。已建成的雨污合流排水管网应当根据规划逐步分流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排水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监督和管理,运营单位应当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