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管线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根据城市规划同步下地铺设管线,并按照隐蔽方式设置管线附属设施。
现有架空线缆、杆架和控制箱柜等应当根据规划逐步下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管线设置应当规范,标志清晰、明显。
有关部门在审批涉及管线安全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时应当征询产权人的意见。
产权人应当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发现损坏的立即修复、更换;无法立即修复、更换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城市建设施工应当保证各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