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