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移交手续。未办理移交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养维护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