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广新旅、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