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