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十二条有效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