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广播电视、公共交通等单位,应当在各自经营服务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各项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和正常运行,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