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毁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控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众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