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的支持,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保护。捐资人、认养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对保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