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伤、毁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检举、控告。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及时受理公众对损害古树名木行为的检举,并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