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古树名木实行名录保护和分级管理制度。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规定程序确认、定级、汇总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名录和保护级别,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

古树名木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