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古树名木实行名录保护和分级管理制度。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规定程序确认、定级、汇总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名录和保护级别,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调整。古树名木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科学管护、属地管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