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古树名木损失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