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采取避让保护措施、未按照保护方案施工或者未履行临时养护责任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损伤的,处古树名木损失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