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核实注销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古树名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