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处理未经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核实注销的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古树名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