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