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