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古树名木保护牌由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设计。古树名木保护牌可以采用二维码等电子方式标明树木名称、科属、树龄、编号、养护责任人、挂牌单位、公布保护时间、保护范围、举报电话等内容和信息。悬挂或者竖立古树名木保护牌不得影响古树名木生长。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古树名木设置支撑架、围栏、避雷装置、盲沟与暗井等保护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和保护设施。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