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划定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散生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少于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古树群的保护范围原则上不少于林缘向外五米。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