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容村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容村貌保护和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村容村貌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村容村貌治理及相关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