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村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村容村貌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容村貌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容村貌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