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村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村容村貌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容村貌的指导、协调、督促、考核等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容村貌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