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对损害、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和治理村容村貌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