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村容村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村容村貌保护和治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村容村貌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村容村貌治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