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环境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根据需要农村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所等公共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庄内停放车辆要在规定的停车位置有序停放,不得妨碍交通、影响村容村貌。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