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环境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的外墙、街道和交通路口及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商业性宣传品。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