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环境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管理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不得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