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建设污水收集管网进行收集,或者就地建设处理终端进行治理,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实现达标排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