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管理部门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村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污水管网或处理设施,不得向其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