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