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行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模式及机制。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