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选择生活垃圾收运模式,应当根据需要建设垃圾中转站。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点)设置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