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村庄规划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临街的庭院围墙外搭建厕所、畜禽圈舍等;(二)临街搭建堆放杂物的其他设施;(三)擅自占用道路及两侧和村庄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加工原料、晾晒农产品和从事其他经营等活动;(四)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