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村容村貌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环境管理第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村庄环境及卫生设施,禁止以下行为:(一)向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等水体直接排放粪便、污水以及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三)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四)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五)在耕地、林地和山地以及乡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建造坟墓;(六)其他有损村庄环境的行为。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