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第三十五条有效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实际用量超出规定用量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百分之二十(含本数)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百分之四十(含本数)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