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水资源费。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和管理的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