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用水指标用水;超出的用水量,除据实缴纳水费或者水资源费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单位用水实际执行的水价标准,按照下列倍数收取累进加价费用。

实际用量超出规定用量不足百分之二十的,超出部分按照水价的一倍标准收取;超出百分之二十(含本数)不足百分之四十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二倍标准收取;超出百分之四十(含本数)以上的部分,按照水价的三倍标准收取。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