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第三十四条有效水资源费实行计量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不得拖欠、拒缴。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机关负责征收的原则和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水资源费。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