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条有效禁止超标、超水域功能向水体排放污水。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和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