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严格控制在城镇集中供水的饮用水水源地新建取水工程。已有取水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节水或水源置换等措施,逐步压减取水量,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供水渠道内排放污水。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