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除生活取水外,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地下水超采区内,控制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逐步核减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取水量。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在确保水质优良的前提下,开展地下水回灌工作。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