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禁止超标、超水域功能向水体排放污水。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禁止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和可溶性剧毒废渣。
禁止利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