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取水许可第十条有效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向取水审批机关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取水审批机关审查。未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