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取水许可第九条有效直接取用水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取水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不得取水。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规定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除外。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