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向取水审批机关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由取水审批机关审查。

未取得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及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