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承建单位必须在申请取水单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按规定施工。

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