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取水许可第十一条有效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承建单位必须在申请取水单位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后,方可按规定施工。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