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管理区未为犬只佩戴免疫标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