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对饲养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管理区未为犬只佩戴免疫标识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