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束牵引带并牵引的或者未为犬只佩戴口嚼、嘴套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养犬人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的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