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禁养犬只,并处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办理养犬年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干扰他人工作、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携带犬只外出未为犬只佩戴犬牌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止进入场所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