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及其来源,居民委员会

成员的生活补贴费的范围、标准和来源,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定并拨付,经居民会议同意可以从居民委员会的经济收入中给予适当补助。

离、退休国家或集体单位工作人员在居民委员会任职的,可适当给予生活补贴。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6月12日